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中国高等教育学会“校企合作 双百计划” 典型案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2年10月11日      点击:次  |   审核:牛晓燕

各相关单位:

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全面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95号)精神,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促进教育链、人才链与产业链、创新链有机衔接,实现高等教育与行业企业发展共赢,现启动2022年度中国高等教育学会“校企合作 双百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双百计划”)典型案例申报工作。

一、工作背景

“双百计划”典型案例推选旨在为高校和企业搭建合作桥梁,构建对话交流平台,形成校企双走访交流机制。遴选一批产教融合示范基地,树立一批产教融合典型案例,宣传一批产教深度融合重点项目,推动建立一批产教融合共同体,形成示范辐射带动效应。

“双百计划”典型案例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重要项目,学会拟在“2023年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”设置“校企合作 双百计划”专项课题,鼓励典型案例开展课题研究,进一步凝练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经验,形成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践意义的原创研究成果。

二、案例申报

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部署和要求,在校企合作方面拥有良好基础。报送的典型案例应在服务国家战略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具有代表性、知名度与影响力,有一定的推广借鉴意义。

(一)申报条件

1.在产教融合方面勇于探索,具有良好的校企合作基础,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完备,有成效、有特色,与企业开展合作两年及以上;

2.对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有较强的意愿和明确的合作方向;

3.鼓励各单位基于(但不局限于)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进行申报。

(二)申报方式

1.项目负责人填写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“校企合作 双百计划”典型案例申报书》(见附件1)提交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。1个案例有1位负责人,最多有6位申报团队成员(含负责人);

2.各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“校企合作 双百计划”典型案例申报书》进行意识形态和保密等相关审查后,于10月30日之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(文件命名格式:“申报单位+案例名称”),纸质版提交至教务处(启真楼334室);

3.经教务处审核、加盖公章后,由项目负责人在系统申报并上传加盖公章申报书PDF文档。

方式一:登陆“云上高博会”网址heec.cahe.edu.cn,通过平台公告“2022年度中国高等教育学会‘校企合作 双百计划’申报”注册填报;

方式二:直接登陆系统网址注册填报,网址链接: shuangbaijihua.heec.campusapp.com.cn/v2/site/login。

(三)意向走访单位

每个申报单位可根据案例内容、未来合作意向等方面,填写不超过5家高校或5家企业作为意向走访单位,作为双走访考察的参考内容。通过申报系统进行填报《2022年度中国高等教育学会“校企合作 双百计划”双走访活动回执》(见附件2),并上传加盖公章的PDF文档。

三、推广宣传

(一)现场展示。通过推选出来的典型案例,将在高博会现场进行展示。

(二)授牌与专题研讨。对推选出来的典型案例,在高博会上举行授牌仪式。在典型案例中优选部分创新性高、推广性强的案例举办分享交流会,分享交流在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方面的经验做法。

(三)签约仪式。选取部分校企双方合作意愿强烈的有代表性的合作项目,在走访考察期间、高博会期间举办集中签约仪式。

(四)线上推广。从典型案例中精选部分案例在高博会官微、云上高博会上宣传推广,出版案例合集。

四、建设与管理

为提升案例的影响力,加强案例的管理。2022年度“双百计划”典型案例按照项目化建设与管理。

(一)案例自批准之日起,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。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,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,一次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。

(二)案例在立项6个月后组织中期考核,中期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。

(三)案例验收按照实践型和理论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验收,按照两种不同的类型设置不同的标准进行验收。

实践型:满足以下任意2项成果。

1)校企合作、产教融合经验被其他3所(含)以上高校或企业借鉴推广;

2)在高博会现场进行展示推广1次;

3)有关经验成果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;

4)研究报告。

理论型:满足以下任意1项成果。

1)与案例内容直接的论文;

2)与案例内容直接相关的著作。

(四)论文、著作、采纳与批示、研究报告等应标注案例信息和统一的编号。

(五)案例验收分合格、不合格两个等级。对案例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,予以通报并直接取消案例承担单位的下一次申请资格。

五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高美娟 谢潇潇

联系电话:88430589

邮箱:gmj@nwpu.edu.cn


教务处

2022年10月10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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